学位授予
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2020-11-23 20:22:06阅读次数:1590次
第一条 开放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审核与毕业审核同时进行。实行省级电大初审、中央电大复审和合作高校终审的审核制度。根据相应专业的《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规定的标准,省级电大初审后,上报中央电大进行学位复审。
第二条 对毕业生,根据各专业学位标准和该专业所含学位课程的标准,利用其学生成绩总表和学位成绩总表的数据,进行学位审定。
第三条 省级电大对中央电大终审的具有合格电子注册号的毕业生,按其电子注册号所带毕业的专业进行学位审核,并将学位审核数据报中央电大进行复审。
第四条 学生毕业当年即申请学位且仅能申请一次,对毕业初审合格但未达到学位预审标准的学生,可在以下三种情况中进行选择:
(一)放弃学位:按时毕业并放弃申请学位;
(二)学位有效期内申请学位;
(三)不申请毕业:在籍继续学习,达到学位标准后再毕业,并申请学位。
毕业生在毕业时需根据以上情况填写《毕业生申请呈报表》,呈报《毕业生申请呈报表》留分校存档。
第五条 省级电大根据中央电大学位审核通过名单,准备学位申报材料。并将材料报中央电大,办理学位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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